首頁 > 財稅知識 > 財稅新訊 > 營業稅
一、 視為銷售貨物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 法令規定說明 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
達到以下營業稅之起徵點時,應立即辦理稅籍登記
Q:營業人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呢?
Q:「 網紅稅」具體的規範是什麼呢?
Q:營業人銷售應課稅貨物或勞務給消費者時,「定價」應如何標示?
Q: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該如何申報呢? Q:若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逾期未申報,該如何處理呢?
Q:什麼是「押金設算息」呢? Q:「押金設算息」要如何計算呢?
Q:什麼是「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呢? Q:「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是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