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財稅知識 > 財稅新訊 > 營業稅 > 租賃住宅包租業之發票,應如何開立?【台北記帳士】【台北記帳報稅】

財稅知識

租賃住宅包租業之發票,應如何開立?【台北記帳士】【台北記帳報稅】

分享到

Q:「 租賃住宅包租業」之發票,應如何開立呢? 

A: 

一、 適用「差額開立二聯式發票」之對象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 
須注意,若非經合法許可之租賃住宅包租業,出租房屋應以「收入全額」開立發票。 
 

二、 適用差額課稅之具體條件 

(一)對象:承租「個人」所有之房屋,且約定居住使用 1 年以上。 
(二)限制:排除休閒旅遊(如民宿)、政府經營管理、合作社經營或租期未達 30 日之情形。 
(三)條件:應逐屋編製「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並開立「收據」予承租人。 
 

三、 營業稅認列方式 

符合條件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稅非以按租金總額計算。 
營業稅計算及開立發票方式,參照如下: 
(一)計算公式:租金收入-租金支出=服務費收入(結餘數)。 
(二)開立發票:依照上述差額(結餘數),開立二聯式應稅之統一發票報繳。 
 

四、 違規風險與罰則 

若非依規定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稅採差額申報,將被視為「短漏報銷售額」,除補繳稅款之外,仍會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擇一從重處以罰鍰。 

國稅局新聞稿: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084b5970a214882b4aa88e262e9608a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