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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際費得否列報? 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客戶關係,常有:
一、 視為銷售貨物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 法令規定說明 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
達到以下營業稅之起徵點時,應立即辦理稅籍登記
購建固定資產之補款,收入認列方式得按該資產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
Q:營業人結束營業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應如何處理?
Q:營業人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呢?
Q:「 網紅稅」具體的規範是什麼呢?
Q:營利事業向金融機構申購「基金」作為投資,是否需要課徵營所稅呢?
Q:營利事業投資KY 股票「出售」及「獲配股利」,是否需要課徵營所稅呢?
Q:營利事業之商品、原料、物料報廢銷毀,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