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收取 賠償款」或 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呢?
Q:營業人收取 賠償款」或 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呢?
A:
一、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
1、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2、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若因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3、賠償款或違約金,列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
1、賠償款或違約金,若非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賠償款或違約金,雖未開立發票並繳納營業稅,但仍要列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案例說明:
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為新臺幣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新聞稿: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5bf5d32c18441b0aa7aa8883616fdd3
A:
一、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
1、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2、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若因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3、賠償款或違約金,列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
1、賠償款或違約金,若非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賠償款或違約金,雖未開立發票並繳納營業稅,但仍要列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案例說明:
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為新臺幣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新聞稿: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5bf5d32c18441b0aa7aa8883616fdd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