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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結束營業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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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營業人結束營業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應如何處理?
A:
一、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之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

二、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後,如有餘存貨物,該等餘存之貨物在原購進時所支付之營業稅,並已依法申報扣扺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貨物之所有權即移轉與債權人「,視為銷售,應以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案例說明:
甲公司於113年間結束營業,因積欠A君債務,遂將該公司餘存之貨物移轉予A君以抵償債務,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甲公司113年度移轉予A君之貨物時價為新臺幣1,050萬元,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1,00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國稅局新聞稿: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c98ae3d82f74e928062bcd8a86ee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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