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商品、原料、物料報廢銷毀,應如何處理?/台北記帳士/板橋會計師事務所/台北稅務簽證

Q:營利事業之商品、原料、物料報廢銷毀,應如何處理?
A: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報廢:
1、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
認定其報廢損失。
2、 於事實發生後30 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
若申請報廢金額在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
等相關資料,經稽徵機關審核無異常,得簡化流程採書面審核,通知營利事
業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備查,免實地勘查。
3、 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Q: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報廢原因通常是什麼呢?
A :通常是因為,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 ,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
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
參考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稅務小精靈
A: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報廢:
1、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
認定其報廢損失。
2、 於事實發生後30 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
若申請報廢金額在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
等相關資料,經稽徵機關審核無異常,得簡化流程採書面審核,通知營利事
業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備查,免實地勘查。
3、 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Q: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報廢原因通常是什麼呢?
A :通常是因為,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 ,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
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
參考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稅務小精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