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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是否需要開立發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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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Q: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是否需要開立發票呢?
A:
一、 法令規定說明
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 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
  • 但發貨前已收取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二、範例說明
(一)發票開立時點
甲向乙公司訂購新臺幣200,000元之進口餐櫃1組,於114年11月支付訂金60,000元,雙方約定於115年1月底交貨並給付尾款。
1、114年11月收取訂金60,000元時.
乙公司於114年11月向甲收取訂金時,依規定應開立金額6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
2、115年1月底交貨時
嗣後乙公司於115年1月底交貨時,再就交易餘款開立金額14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
(二)收入認列方式
1、114年度
收取60,000元屬「預收收入」,60,000元,尚未完成交貨,故不列為當年度銷貨收入。
2、115年度
原預收收入的60,000元於交貨時實現,並同時收取尾款140,000元。
因此,該筆交易對於乙公司而言,115年的銷貨收入為200,000元。

※小提醒
「發票開立時點」與「收入認列時點」可能不同,
企業應同時注意營業稅申報與會計收入認列之差異,以避免申報錯誤。

國稅局新聞稿: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f05f1bb39d04f6da1405977740110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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