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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款款應如何認列收入及報稅?【中和記帳士事務所】【台北記帳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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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政府補款款」應如何認列收入及報稅呢?  

A:  

一、 補款款收入認列原則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規定,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各項補款獎勵經費,除法律特別規定免
稅外,應於「取得年度」全數列入收入,計算所得額課稅。 
 

二、 法律特別規定免稅  

購建固定資產之補款,收入認列方式得按該資產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 
案例: 購置 500 萬元的冷藏設備且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購建冷鏈設備補款款250 萬元,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按冷藏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10年分年認列,意即取得補款 250 萬元起算十年,每年認列收入 25 萬元。 
 

三、實務常見錯誤申報 

(一)漏未申報收入 
已將資產帳列並提列折舊,卻「漏未申報」對應之政府補款款收入。 
(二)收入年度認定錯誤 
未能區分是一次認列或分年認列,導致申報年度所得異常。 
 

四、補款款認列之正確步驟 

(一)領取政府補款時,應先確認該款項用途。 
(二)若涉及固定資產,務必檢視資產耐用年數,並精算每期應認列之金額課稅,以避免因短漏報收入而遭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規定處罰。 

國稅局新聞稿: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0b828b174cd4d228807c443c04b5a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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